关于印发<河海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教育管理发布时间:2020-11-18浏览次数:512




中共河海大学委员会文件

河海委发〔20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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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海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通知


各党委、总支、直属支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推动学校辅导员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发展,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河海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经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河海大学委员会

2016930


附件

河海大学辅导员管理办法

(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4号令)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通知》(教思政 〔20142)文件要求,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推动学校辅导员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专家化发展,提升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辅导员岗位

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的双重身份。

二、管理体制

辅导员实行学校职能部门和学院双重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全校辅导员队伍的政策制定、人员选聘、业务培训、队伍建设、骨干培养、先进表彰等工作。学院是辅导员队伍直接领导和管理的部门,由学院的党委书记和院长全面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具体负责本学院辅导员的日常管理、业务落实、年终考核等工作,并参与本院辅导员的选聘工作。

三、岗位设置

学校辅导员包括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专职辅导员(含学院团委书记,下同)、兼职辅导员(含青年骨干教师担任辅导员,下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研究生助管或辅导员专项助管计划等。

学校着力打造一支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辅导员队伍。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将辅导员队伍配齐、配足、配强, 本科生辅导员岗位按师生比1:200比例配备。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商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设置各学院辅导员岗位数,报学校审定。

四、岗位要求

(一)任职要求

专职辅导员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中共党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养、职业道德、相应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爱岗敬业、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具有开拓创新和奉献精神,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心条件,原则上应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应聘辅导员岗位,其本科或研究生期间须有班级、年级、校院学生会等学生组织主要学生干部经历。聘任为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除需满足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关条例规定外,一般应有辅导员任职经历。对于兼职辅导员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研究生助管或辅导员专项助管计划人员,参照上述任职要求,按照本办法精神签订工作合同,按合同要求履职。

(二)岗位职责

1、思想政治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

2、道德品质教育。在学生中广泛开展爱国、爱水、爱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提高学生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组织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有效开展学生心理疏导工作。

3、学生素质能力培养。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做好学生骨干培养工作,做好学生第二课堂指导和管理。

4、学生事务管理。负责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学风建设活动,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学校安全和稳定。

5、职业规划与就业指导。结合专业特点,开展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为学生提供优质就业指导和服务。

6、理论和实践研究。积极学习职业相关理论知识,开展工作相关理论研究,积极参与工作相关的课程教学与实践。

7、其他交办的相关工作。

五、选聘工作

(一)选聘组织

选聘专职辅导员的工作由发展规划处、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分工协作共同开展。发展规划处负责核定编制,人事处负责发布招聘公告、应聘人员基本条件审核、拟聘人员公示及办理聘任手续等,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招聘条件。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人事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相关学院等参加选聘考核工作,拟聘人员由人事处报学校审定后,办理聘任手续。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副书记的聘任由组织部组织按照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相关条例组织选聘。兼职辅导员、研究生助管(或辅导员专项助管计划)的聘任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人事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相关学院等参加选聘考核后,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二)选聘程序

1、每年9月前,由学院按辅导员岗位编制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提出补充辅导员缺编申请。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经过初审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数,确定各学院专兼职辅导员补充计划;

2、每年11月前,由人事处向社会公开发布专职辅导员招聘公告,向校内发布兼职辅导员招聘信息;

3、人事处牵头组织,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相关学院参加,审核应聘人员基本条件,确定参加考核人选;

4、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人事处、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和相关学院等参加选聘考核工作,确定拟聘人选;

5、每年12月前,人事处将拟聘人选上报学校审定后,办理公示、聘任等相关手续。

六、考核工作

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或参考《河海大学普通本科学生专职辅导员考核办法》,对辅导员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合格的辅导员可以参加学校优秀辅导员的评比,评优比例不超过15%。考核合格辅导员享受辅导员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与工作年限和评优结果挂钩。

七、退出机制

 1、新聘辅导员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考核合格者由人事处负责会同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办理正式聘任手续,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任合同。

 2、专职辅导员工作满4年后可以向所在学院提出转岗书面申请。转岗申请须经所在单位党委同意,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同意后,报分管学生工作和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3、辅导员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予以解聘:

1)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2)因身心健康问题,无法胜任辅导员工作的;

3)因工作责任心问题而导致意外伤害、恶劣社会影响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其他须解聘的情况。

八、政策保障

 1、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学校积极鼓励辅导员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学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按照《江苏省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学校积极创造条件保障辅导员的课堂教学。辅导员应积极开展形势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创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学校设立专项基金支持辅导员开展相关课题研究。辅导员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待遇。离开辅导员岗位后,不再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待遇。

 2、党政管理职务晋升。符合管理职务晋升条件的辅导员可以参加学校管理职务晋升考核选聘。管理职务晋升途径包括职员制和行政级别两类。职员评聘条件须满足学校《职员职级晋升暂行办法》,在同一级别内被评为优秀辅导员的可提前一年晋升七级与八级、提前二年晋升六级、提前三年晋升五级职员。处级党政职务晋升根据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执行,工作表现突出的辅导员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3、学历提升。从事辅导员工作满3年后可申请报考本校或教育部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专项计划,报考专业可以为思想政治教育、马克思主义理论、管理科学与工程、公共管理、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应用心理学等一级学科专业之一。报考本校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博士入学后按学校有关政策享受相应待遇。获得博士学位后,需继续在辅导员岗位服务5年以上。

 4、岗位培训。每年制订辅导员培训计划。定期组织选拔优秀的辅导员到国内、国(境)外高校开展校际交流和研修、学习活动,积极组织辅导员参加教育部、江苏省的辅导员培训活动,鼓励并支持辅导员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指导师等业务培训与考试。

 5、岗位交流培养。将优秀辅导员纳入学校后备干部培养计划中,并根据工作需要向校内管理岗位选派或向各级党政部门、有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推荐挂职或任职。积极选聘政治过硬、踏实吃苦的辅导员投身志愿服务、援藏援疆项目。

九、其他

 1、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要求配备来华留学生辅导员,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来华留学生辅导员的定岗、选聘、管理具体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商发展规划处、人事处进行。

 2、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河海大学党委办公室                   2016930日印发

录入:李  维                                        校对:张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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