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3-2014学年“真维斯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教育管理发布时间:2013-11-20浏览次数:25

各学院:

“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以下简称“真维斯基金”)是真维斯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维斯公司”)向中国青基会捐资设立的长期资助品学兼优、家庭困难的在校大学生的专项基金。现将2013-2014学年的“真维斯助学金”评定工作安排如下:

一、 资助方式

资助资金的标准为大学新生4000元/人,资助13人,二年级学生2000元/人,资助13,三年级学生2000元/人,资助13人。受资助大学生在校期间如符合条件可连续申请三年助学金。

二、评定条件

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

1、遵守国家法律,遵守高等院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就读大学的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2、遵守《“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资助管理规则》中的相关规定;

3、家庭经济贫困,且经过河海大学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

4、生活俭朴,必须参加真维斯店铺勤工俭学和社会实践并获得合格以上评价,新生的选择应考虑受助学生的学业安排、个人能力、身体状况以及校区交通等因素;

5、学习勤奋,成绩优良;

6、申请人为二年级及以上年级的,上学年学习成绩排名不低于本专业总排名前50%,上学年不合格科目不多于2门;

7、必须承诺在校期间加入学校的公益性学生社团“爱心协会”,参与公益互助和社会实践活动;毕业工作后,在有能力时自愿向希望工程捐款,帮助其他需要帮助的学生,回报社会。

8、未获得其他资助类奖助学金的同学优先。

三、推荐名额

2013-2014学年我校共有39名学生可获得资助,其中一年级13人,大二年级为13人、大三年级为13人。应真维斯公司要求需要向商学院、公管院适当倾斜,以保障学生在真维斯店铺实习效果,具体名额分配情况见下表(其他学院会在周玲雅助学金分配名额上适当倾斜,以保持各学院基本平衡):

学院

13级新增名额

12级原有名额

11级原有名额

原有名额合计(12、11)

增加名额后合计(13、12、11

水文水资源学院

0

1

1

2

2

水利水电学院

0

2

2

4

4

港口海岸与近海工程学院

1

0

1

1

2

土木与交通学院

 

1

1

2

2

能源与电气学院

1

1

1

2

3

计算机与信息学院

1

1

1

2

3

公共管理学院、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2

1

1

2

4

商学院

4

2

1

3

7

地球科学与工程学院

1

 

2

2

3

理学院

1

1

0

1

2

环境学院

1

1

1

2

3

外国语学院

0

1

0

1

1

力学与材料学院

1

1

0

1

2

大禹学院

0

0

1

1

1

国教院

0

0

0

0

0

13

13

13

26

39

四、对已受助学生的考评及调整

对已经接受资助的学生,要做好一年一度的考评工作。各学院对受助同学成绩排名进行考评。评定结果填入《“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受助学生总表》。考评不合格者,终止对其继续资助,并填写《“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终止资助学生汇总表》,在同年级学生中另行选拔。新申请的学生须填报《申请表》,履行申请审批的相关手续,连续申请的同学填报汇总表即可,学生无须再填写《申请表》,但学院要向其确认是否继续申请,同时审核其成绩状况。

五、评定要求

受助生的评选须严格按照《“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资助管理规则》进行。各学院要广泛宣传,做到让每个学生都能够了解情况;同时学院在上报前,名单要在学院内公示2天,确保评定工作能够公开、公平、公正。各学院可根据自身情况上报替补学生名单。

六、时间安排

学生本人到学院辅导员处申请,填写《2013-2014学年“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申请表》。各学院将《“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申请表》(纸质版本一式三份)、《2013-2014学年“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申报汇总表》(纸质和电子版本)以及《2013-2013学年“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终止资助学生汇总表》 (纸质和电子版本)于11月25日下午下班前(星期一)报送学生资助办公室。学校审核后通过江苏省青基会报中国青基会审批。

附件:1、2013-2014学年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申请表

2、2013-2014学年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 申报汇总表(excel)

3、2013-2014学年“真维斯大学生助学基金”终止资助学生汇总表

                                                                                学生工作处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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