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2015学年新疆少数民族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教育管理发布时间:2014-12-10浏览次数:11

各有关学院:

根据河海校政[2008]50号《关于印发<河海大学资助新疆少数民族特殊困难学生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资助办法)精神,现将2014-2015学年新疆少数民族特困生资助工作布置如下:

一、资助生的范围

在校全日制新疆少数民族本科学生。

二、资助生的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上要求进步,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维护祖国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大学生守则。

3、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4、经过贫困学生认定,被认定为经济一般困难或经济特别困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暂停和减少资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各种处分;

2、学习主观不努力,13-14学年,2门课程(必修课)补考不及格;

3、虽未受到处分,但日常行为表现不好,将校内各项资助挪作他用;

4、在校内参加宗教活动;

5、休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

6、留级生留级当年不能享受困难补助。

7、平时生活不俭朴,有抽烟、酗酒现象;

8、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四、资助等级及评选人数比例标准

资助标准分为两个等级:一等1500元/年 ,二等1000元/年。各学院评定的资助一、二等名额大体按照1:2的比例评定,学院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定名额。资助经费不能人人有份,坚决杜绝平均发放,保证50%的学生获得资助。资助金额可根据各学院情况酌情向低年级倾斜。2014级的学生可根据进校后的学习、生活及其他日常表现评定。

请各学院按照《资助办法》规定的资助学生基本条件及分配额度认真评定。各学院于12月15日16:00前报送汇总表打印版(需学生签名及领导签名、盖章)及电子版到学生资助办公室。

新疆困难学生资助费发放程序

1、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交新疆少数民族特困生资助申请表。

2、学生所在学院审查特殊困难学生家庭实际收入情况,学年学习成绩及思想政治表现,提出资助等级,资助金额,填写汇总表报送学生资助办公室;

3、学生资助办公室根据全校情况,汇总核定特困生资助名单及等级、金额,经公示后发放。

附表: 1、各学院资助额度分配表

2、2014-2015学年新疆少数民族特困生资助申请表

3、2014-2015学年新疆少数民族学生资助申报汇总表(excel)

 

                                                                             学生工作处

                                                                           201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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