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章程

发布者:社区服务发布时间:2013-09-16浏览次数:21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海大学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管会)是经学生处和校团委批准的群众性学生自治组织,成员全部由本校学生组成。本会接受学生处日常指导和管理。

第二条 宗旨:致力于实现学生社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代表广大学生与校方相关部门、物业公司进行沟通,营造良好的校园生活氛围。

第三条 指导方针:一切从同学的切身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第四条 任务:引导学生自我管理,开展学生社区文体活动,丰富我校学生的精神文化生活,营造校园文化氛围;在广大学生和校方相关部门、物业公司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为推动学生社区建设建言献策,通过多元模式进一步开展学生社区服务工作。

第五条 基本任务:

(一)围绕学校党政工作要求,按照学生处和校团委工作部署,以育人为中心,公寓为基地,切实代表同学的利益,为同学服务,强化学生文明自律意识,为优化学校育人环境做出贡献;

(二)维护学校的校纪、校规,倡导优秀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管理站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帮助学校做好日常公寓管理工作;

(三)负责收集学生建议等有关信息,协调学校、物业和同学之间的关系使之共同为学校建设和未来的发展做出贡献;

(四)开展文明公寓的评选及健康有益的公寓文化活动;

(五)立足本校的学生工作,加强与其他高校学生组织的联系与交流;

(六)不断加强和完善自管会的自身建设,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学生骨干。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入会条件:凡我校在籍、能够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愿意遵守本会章程、积极支持学生社区工作的学生,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会员必须做到严于律己,品行端正,脚踏实地,勇于探索,模范遵守校纪校规,服从自管会的安排和管理,支持学生社区的各项工作,并自愿为其他学生服务。会员之间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相互帮助,倡导团结协作的精神。

第七条 入会方式:申请入会的同学将入会申请交至自管会。对申请入会的学生,由自管会组织有关人员,按程序和规定进行选拔,择优录取。

第八条 会员应该履行的义务:

(一)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自觉接受学生公寓自管会的领导,维护学生公寓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秩序;

(二)本会会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必须积极参与本会组织的各类学生社区活动,为建设一个和谐、美好、文明的公寓环境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三)投身于学生社区服务工作,一切从广大学生的最大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广大学生服务;

(四)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利益,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五)增强主人翁意识,切实的将公寓当作自己的家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六)广泛听取学生意见,积极做好校方相关部门、物业公司与学生之间和社区相关的工作。

(七)提高自己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将自己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第九条 会员权利:

(一)会员均是自愿加入自管会,退会自由;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建议开展公益活动的权利;

(三)会员对学生社区的服务工作和信息推广工作有建议的权利,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通过正当途径,采取适当形式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四)会员有要求本会修改和补充工作章程,不断提高工作质量的权利;

(五)会员在遇到困难或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给予帮助与保护;

(六)会员有享受本会制度范围内的各种福利的权利。

第十条 干部权利:

(一)自管会干部有参加自管会下一届干部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二)自管会干部有对自管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质询的权利;

(三)自管会干部有申请升职、降职、调职和辞职的权利;

(四)自管会干部有要求获得相应的奖励的权利;

(五)自管会干部有被评为学校优秀干部的权利;

(六)自管会干部有要求知道与己职务相关的自管会内部材料的权利(对自己的评比考核材料除外);

(七)自管会干部有要求本部门财务公开的权利;

 (八)自管会干部有推荐下一级干部,为下一级干部要求奖励的权利。                

第十一条 干部义务:

(一)自管会干部有做好本职工作的义务;

(二)自管会干部有随时随地代表同学们反映同学们的意见和解决同学们困难的义务;

(三)自管会干部有维护自管会名誉的义务;

(四)自管会干部有执行全体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自管会主席团是自管会的核心机构,领导自管会工作。主席团成员如因毕业或其他原因造成空缺,由自管会会员民主选举补齐。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主席提议,任免自管会各职能部门干部,并申请学生公寓自管会代表大会的通过;

(二)根据各职能部门前任部长的提议,商议招聘部长、副部长和干事;

(三)讨论和处理自管会工作中的重要事务;

(四)召开部长会议;

(五)其他职权。

 第三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换届选举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处安排一至两名老师作为本会活动的指导老师,负责指导和协调自管会的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自管会设立内部公章,开展正式活动时由学生处代章。

第十五条 本会设有主席团和若干部门,分管组织各项工作,各部门由部长进行管理,并设立两至三名副部长协助其工作。本会日常事务需经过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及各位部长组成的常务工作机构讨论通过后才能执行,换届等重大问题还必须经过全体会员大会通过后方能执行。

第十六条 主席团设有主席一名和副主席三名,设有秘书长一名,主席助理一名;设有部长、副部长若干名。

主席职责:在学生处老师的指导下,负责管理组织的各项日常事务;

副主席职责:协助主席管理组织的日常事务;

秘书长职责:负责组织各项资料的整理及管理工作,日常文件的起草和档案的管理工作;

主席助理职责:协助主席开展工作;

部长职责:协助主席、副主席开展工作,负责做好本人分管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部门设有秘书处、宣传部、组织部、社服部、外联部、礼宾部以及四个理事区。

秘书处负责文书起草等书面工作;

宣传部负责海报绘制、活动宣传、新媒体维护及利用等工作;

组织部负责重大活动组织及开展工作;

社服部负责社区周末影院、电器义务维修等社区服务工作;

外联部负责组织联谊、对外交往与联系及赞助问题;

礼宾部主要负责礼仪接待和人力资源安排

理事区除负责管理站的基本日常工作之外,分别冠以不同的主题,理事一区主要负责安全主题活动,理事二区主要负责文体活动主题活动,三区主要负责生活和宿舍文化主题活动,四区主要负责管理站督导主题活动

第十八条 本会每学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换届采用自愿报名、管理机构审核与民主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平常工作成绩显著,组织能力较强,并有群众基础者可优先获得提名。

第十九条 选举程序

(一)主席团

新一届主席团,由主席助理、各部门部长及副部长自愿参与竞选;

参加竞选的候选人填写申请表格,竞选主席团的人员须准备电子档自我介绍及申请书;

候选人进行演讲,由与会领导、嘉宾、主席团成员及各部门干部以无记名差额方式进行民主选举投票;

主席团以各候选人所得票数作参考,并结合学生处领导意见,通过考察、调查,拟定新一届主席团任命人员名单;

对于通过考核的干部,由主席团在任命决定三天内对本人和其所在部门给予口头通知,并召开任命会议。

(二)中层干部

自管会各部门干部岗位,由各部门及理事区成员遵循自愿原则报名参与竞选;

参加竞选的候选人填写申请表格,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上交;

候选人进行演讲,可竞选自管会内部所有部门的部长职位,由学生处指导老师、新一届主席团及各部门干部以评分及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民主选举;

对于通过考核的候选人,由新一届主席团及该候选人所属的部门在任命决定两天天内对本人和其所在部门给予口头通知;

在任命决定做出后一周内由主席团下达通知;

在本人接到任命通知后一周内递交本部门的工作计划,主席团对工作计划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意见进行口头或书面反馈;

进行以上程序后,召开新任干部会议(针对集体干部任命)或面谈(人员小幅度调整),并颁发聘书。 

第四章 组织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条 以自管会名义自主开展的各项学生社区活动,应由建议人提出文字报告,经过本会常务工作机构研究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活动内容和活动方案获得学生处的批准后实施,未经批准的活动不得以本会名义开展。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一条 自管会组织活动坚持公益、自愿、奉献的原则,任何活动均不设立劳务费用;经过审批的学生社区活动中所必须的活动成本由学生处领导审核报销和商家赞助共同承担,主席要定期向指导老师和常务工作机构会议汇报收支情况。

第二十二条 自管会所有账目的格式、范围与方式等按照财务处的相关规定予以规范。

第六章 组织资源管理及文档规范

第二十三条 自管会办公场所属自管会公有,不得为私人利益使用。本会会员必须予以爱护,定期清理。

本会内部举办活动时,所用场地及工具需经主席团批准和相关负责部门同意。

第二十四条 自管会各项物资必须定期清点,登记入册;物资使用必须高效节约。

第二十五条 自管会文件、资料、档案等文字资料必须版面整洁、用词准确、语法正确。每份文件应当进行相应编号,编号由“自管会”三个字首字母大写、年份和发布或登记序号组成,如ZGH2013[1]。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日常解释由学生处指导老师、主席和副主席负责承担。

第二十七条 自管会每学期进行优秀个人和先进部门的评选和表彰,每年度的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干事须经自管会及上级领导审批后方有效。

第二十八条 自管会的主要工作地点是六韬办公室及各宿舍管理站。

第二十九条 若本章程与国家和学校相关法规有不一致,以国家和学校相关法规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河海大学自管会主席团,修改权归河海大学自管会代表大会。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