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毅文助学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吴毅文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全面成才,制定本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吴毅文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资助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负责组织吴毅文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各学院负责本学院吴毅文助学金申报人的筛选和材料上报。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四条 申请吴毅文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异,专业排名前50%;
(四)家庭经济困难,经学校困难生认定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
(五)励志勤奋、生活俭朴、踏实诚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六)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公益服务活动。
第五条 吴毅文助学金资助名额及资助标准
吴毅文助学金每年资助我校学生20
,资助标准为5000元/人。
第三章 评审原则和评审流程
第六条 吴毅文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相应的评选通知在校内公布,各学院做好宣传和申报工作,保证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
第八条 符合吴毅文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实填写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提供上学年成绩单(经学院认定并加盖公章),各项获奖及荣誉证明材料、参加社会工作及公益服务材料。
第九条 学院成立吴毅文助学金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条件、成绩、获奖荣誉及社会工作公益服务情况进行评审,确定申报人选,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评审专家小组对各学院上报学生进行审批,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按程序公示。
第四章 发放及受助学生教育管理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终止其助学金:
(一)在校学习期间,受到校纪处分或治安处罚者;
(二)日常生活铺张浪费者;
(三)家庭经济困难弄虚作假者;
(四)其他原因需要终止者。
第十二条 吴毅文助学金一般直接划拨入学生的银行卡中,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应当主动与资助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等)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汇报自己学习、生活情况等。
第十四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感恩意识,受助学生应自动加入学生组织或社团,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积极参加一定量的社会工作和公益服务活动,回报社会。
第十五条 学院要加强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鼓励受助学生参加社会工作和公益服务活动,并提供相应的条件。
第十六条 学校将对受助学生参加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助学金的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由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