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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3-09-10      访问次数: 363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苏人社发〔2013284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贯彻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发放对象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具有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学籍的毕业生。

二、发放标准

求职补贴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1000/人。

部委属、省属、民办高校及独立学院毕业生的求职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安排,市县属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由市县财政安排。

三、申报管理

补贴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高校向高校法人登记所在省辖市或县(市)人社部门进行申报。

四、申领发放程序

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

1.各高校应于毕业年度第一学期的11月底前(2013年为9月31日前)组织符合补贴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贴。高校毕业生按照自愿原则填写“求职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个人留存一份,高校留存一份,报人社部门审核一份),并提供民政部门开具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以下简称低保证明)、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信息等。

2.各高校对申请补贴的高校毕业生的资质进行审查核实,并将确定的享受补贴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在校园内公示一周。公示后无异议的,由高校汇总填报“求职补贴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求职补贴花名册”(附件3,以下简称花名册),于毕业年度第一学期的12月底前(2013年为10月10日前)连同个人申报表、低保证明等材料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

3.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高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核通过的市县属高校,由当地人社部门于毕业年度第二学期的1月20日前(2013年为10月底前)填写“求职补贴汇总表”(附件4-1)一式两份,一份附高校申请表和花名册送当地财政部门(市属高校送市财政部门),一份经当地(市)财政部门确认后,于毕业年度第二学期2月底前(2013年为11月底)报省人社部门。

对审核通过的部委属、省属、民办高校及独立学院,由当地人社部门签批审核意见后将原件退高校,由高校于毕业年度第二学期的130日前(2013年为10月底前)将审核后的申请表和花名册报送省教育厅汇总,省教育厅于毕业年度第二学期的215日前(2013年为1115日前),填写“求职补贴汇总表”(附件4-2)送省财政厅。

4.各级财政部门应于毕业年度第二学期2月底前(2013年为11月底前)将求职补贴资金支付至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财政直接拨付个人账户有困难的,也可以委托高校拨付至高校毕业生个人账户。省属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各高校,部委属、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由省财政厅委托省教育厅拨付至高校,再由高校拨付至高校毕业生个人账户。求职补贴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五、工作要求

求职补贴政策从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开始执行,由于时间紧迫,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各有关部门、高校的协调,抓紧时间研究实施方案,按规定落实补贴资金,及时开展补贴发放工作。

省级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人社厅就管中心:崔浩,联系电话:025-83233811

省教育厅:张泉,联系电话:025-83335737

 

附件:1.求职补贴个人申请表

2.求职补贴高校申请表

3.求职补贴花名册

4.求职补贴汇总表(4-1地方上报、4-2省级汇总)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