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民族工作发布时间:2013-09-10浏览次数:310

河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江苏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制定本细则。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河海大学在籍在读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符合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1、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导师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四、经济困难生的认定标准。参照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经济困难生认定标准。根据困难程度,我校经济困难生设置为特殊困难和困难两档,各学院原则上按不超过学院学生数的10%确定特殊困难学生名单,按不超过学院学生数的20%确定困难学生名单,但各学院可视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按照学校制订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工作处、学院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1、学校学生工作处全面部署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河海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河海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河海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河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河海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工作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河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河海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河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河海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江苏省教育、财政部门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以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4、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资助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学生工作处资助办公室负责汇总各院审核通过的《河海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河海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汇总结果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六、学校和学院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同时学校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上报学校做出调整。

七、学校相关部门对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给予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八、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